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得变更依托单位,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