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重点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参与者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2个。 重点项目研究期限为4年。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