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重点项目: 第十条 申请重点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重点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申请人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