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重点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重点项目不得超过1项;
正在承担重点项目的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参与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
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重点项目不得超过1项;
正在承担重点项目的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参与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
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