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重点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重点项目不得超过1项;

正在承担重点项目的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参与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

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