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