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来自专家评审组,根据需要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到会评审专家应当为9人以上。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年度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和通讯评审意见等评审材料。
被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其申请人应当到会答辩,不到会答辩的,视为放弃申请。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到会答辩的,申请人经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可以委托项目参与者到会答辩。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在充分考虑申请人答辩情况、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的基础上,对会议评审项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