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5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同一研究领域或者研究方向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项目申请进行排序和分类,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 第十九条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来自专家评审组,根据需要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到会评审专家应当为9人以上。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会议表决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