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结题 第三十三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责令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10日内提交或者改正;逾期不提交或者改正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结题材料之日起90日内,组织同行专家对重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重点项目的完成情况,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评价意见: 第三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结题材料提交的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作出予以结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项目申请摘要。 第三十九条 发表重点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条 重点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