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2018年) 发布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工作,建设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消防救援队伍,依据《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 第二条 消防员招录工作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招录标准,坚持公开公正、平等自愿、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招录工作由应急管理部统一部署,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政策指导和提供服务。 第四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成立由消防救援总队、森林消防总队等组成的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负责招录具体工作。 第二章 招录条件与范围 第五条 消防员招录对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六条 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退役士兵、政府(企业)专职消防队伍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优先招录。 第七条 消防员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主要从本省级行政区域常住人口中招录,根据需要也可面向其他省份招录。 第三章 招录程序 第八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总队、森林消防总队,根据消防员编配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招录需求,报应急管理部汇总审核,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达年度招录计划。 第九条 消防员招录按照宣传动员、组织报名、资格审查、体格检查、政治审核、体能测试和岗位适应性测试、心理测试和面试、公示、录用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条 新录用消防员须参加为期一年的入职培训。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一条 消防员招录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招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回避情形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受理相关举报,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对消防员招录过程中违纪违规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录工作的公开、… 第十三条 消防员招录单位在公开招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消防员招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消防员招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招录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消防员招录所需经费,由财政分级保障。 第十七条 省级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使用统一印章,由应急管理部刻制下发。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消防员入职批准书(略,详情请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