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消防员招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消防员招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政审、考核、测试、体格检查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在保密期限内,泄露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政审、考核、测试、体格检查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在保密期限内,泄露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