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消防员招录单位在公开招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未按招录计划和规定资格条件、程序组织招录的;
未按招录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未按规定组织体格检查的;
未按规定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的;
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未按招录计划和规定资格条件、程序组织招录的;
未按招录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未按规定组织体格检查的;
未按规定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的;
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