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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一条 消防员招录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招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回避情形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受理相关举报,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对消防员招录过程中违纪违规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录工作的公开、… 第十三条 消防员招录单位在公开招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消防员招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消防员招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招录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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