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