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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消防员招录所需经费,由财政分级保障。 第十七条 省级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使用统一印章,由应急管理部刻制下发。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消防员入职批准书(略,详情请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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