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七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级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使用统一印章,由应急管理部刻制下发。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