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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招录程序

第八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总队、森林消防总队,根据消防员编配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招录需求,报应急管理部汇总审核,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达年度招录计划。 第九条 消防员招录按照宣传动员、组织报名、资格审查、体格检查、政治审核、体能测试和岗位适应性测试、心理测试和面试、公示、录用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条 新录用消防员须参加为期一年的入职培训。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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