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消防员招录对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志愿加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年龄为18周岁以上、24周岁以下;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身体和心理健康;
具有良好的品行;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志愿加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年龄为18周岁以上、24周岁以下;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身体和心理健康;
具有良好的品行;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