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消防员招录对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志愿加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年龄为18周岁以上、24周岁以下;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身体和心理健康;

具有良好的品行;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