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 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2012年) 发布机关 气象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管理工作,确保观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是指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迁建撤是指迁移、新建和撤销。 第四条 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和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由省级气象局报中国气象局审批;迁移国家一般气象站的,由省级气象局审批,有关材料报中国气象局主管职能部门备案。 第五条 批复迁移或新建后,应在2年内(不包括批复当年)完成建设、通过业务验收,并正式启用。未按期启用的,应重新报批。 第二章 选址 第六条 拟选站址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第七条 选址工作分为初选、遴选、评估、确定四个阶段。 第八条 拟选站址内部建筑物布局应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章 迁移 第九条 迁移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第十条 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站址迁移后,旧址一般应长期保留自动气象观测。 第十一条 站址迁移包括提出申请、选址申报、审查批复、建设落实和验收启用五个阶段。 第十二条 因第九条第一项原因需迁移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建设单位向省级气象局提出申请;因第九条第二项原因需迁移的,由市(地)级气象局向省级气象局申请;因第九条第三项原因需… 第十三条 省级气象局按照要求组织选址并准备申报材料,新址观测场经度、纬度和拔海高度应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量。 第十四条 中国气象局、省级气象局收到站址迁移请示后,按审批权限,组织实地核查、资料审查,予以批复。 第十五条 批复同意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观测场建设,观测设备设施的安装,业务用房、附属用房等主体建筑物建设,供水、供电、交通、通信等配套工程及其他附属基础设施建设,办理… 第十六条 新址验收合格方可申请正式启用,新址启用并完成对比观测后,方可改变旧址用途。 第十七条 迁移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须在新址和旧址之间进行至少1年的对比观测。其中,国家基准气候站必要时进行2年对比观测。对比观测必须在新址和旧址观测场内进行。对比观测的… 第十八条 站址迁移对比观测资料的管理包括分析报送、审查归档两个阶段。 第四章 新建 第十九条 新建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条 新建包括提出申请、选址申报、审查批复、建设落实和验收启用五个阶段。 第二十一条 符合新建条件的,由市(地)级气象局向省级气象局申请。 第二十二条 省级气象局按照要求组织选址并准备申报材料,新址观测场经度、纬度和拔海高度应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量。 第二十三条 中国气象局收到新建申报后,组织资料审查、实地核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复。 第二十四条 建设落实和验收启用要求分别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撤销 第二十五条 撤销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第二十六条 撤销包括提出申请、论证申报、审查批复三个阶段。 第二十七条 符合撤销条件的,由市(地)级气象局向省级气象局申请。 第二十八条 省级气象局组织天气、气候、观测、资料应用等专家以及业务、计财、人事等管理人员进行论证,给出明确的论证意见,并向中国气象局申报(具体要求详见附件8,略,详情请登录… 第二十九条 中国气象局收到撤销申报后,组织审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批复同意站址迁移或新建前,一般不得在新址建设办公楼、业务楼。 第三十一条 凡申报程序、申报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的,上级气象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隐瞒不报、申报不实或越权审批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中国气象局气象观测站网整体调整需迁移、新建或撤销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气象局主管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