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2012年) 第四章 新建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新建 第二十二条 省级气象局按照要求组织选址并准备申报材料,新址观测场经度、纬度和拔海高度应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量。 由省级气象局向中国气象局申报(具体要求详见附件7,略,详情请登录气象局网站)。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