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2012年) 第四章 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新建 第十九条 新建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条 新建包括提出申请、选址申报、审查批复、建设落实和验收启用五个阶段。 第二十一条 符合新建条件的,由市(地)级气象局向省级气象局申请。 第二十二条 省级气象局按照要求组织选址并准备申报材料,新址观测场经度、纬度和拔海高度应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量。 第二十三条 中国气象局收到新建申报后,组织资料审查、实地核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复。 第二十四条 建设落实和验收启用要求分别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