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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撤销

第二十五条 撤销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第二十六条 撤销包括提出申请、论证申报、审查批复三个阶段。 第二十七条 符合撤销条件的,由市(地)级气象局向省级气象局申请。 第二十八条 省级气象局组织天气、气候、观测、资料应用等专家以及业务、计财、人事等管理人员进行论证,给出明确的论证意见,并向中国气象局申报(具体要求详见附件8,略,详情请登录… 第二十九条 中国气象局收到撤销申报后,组织审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复。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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