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五章 撤销 第二十七条 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撤销 第二十七条 符合撤销条件的,由市(地)级气象局向省级气象局申请。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