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2012年) 第三章 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迁移 第九条 迁移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第十条 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站址迁移后,旧址一般应长期保留自动气象观测。 第十一条 站址迁移包括提出申请、选址申报、审查批复、建设落实和验收启用五个阶段。 第十二条 因第九条第一项原因需迁移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建设单位向省级气象局提出申请;因第九条第二项原因需迁移的,由市(地)级气象局向省级气象局申请;因第九条第三项原因需… 第十三条 省级气象局按照要求组织选址并准备申报材料,新址观测场经度、纬度和拔海高度应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量。 第十四条 中国气象局、省级气象局收到站址迁移请示后,按审批权限,组织实地核查、资料审查,予以批复。 第十五条 批复同意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观测场建设,观测设备设施的安装,业务用房、附属用房等主体建筑物建设,供水、供电、交通、通信等配套工程及其他附属基础设施建设,办理… 第十六条 新址验收合格方可申请正式启用,新址启用并完成对比观测后,方可改变旧址用途。 第十七条 迁移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须在新址和旧址之间进行至少1年的对比观测。其中,国家基准气候站必要时进行2年对比观测。对比观测必须在新址和旧址观测场内进行。对比观测的… 第十八条 站址迁移对比观测资料的管理包括分析报送、审查归档两个阶段。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