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2012年) 第三章 迁移 第十二条 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2012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迁移 第十二条 因第九条第一项原因需迁移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建设单位向省级气象局提出申请;因第九条第二项原因需迁移的,由市(地)级气象局向省级气象局申请;因第九条第三项原因需迁移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级气象局向省级气象局申请;因第九条第四项原因需迁移的,由中国气象局或者省级气象局按照职责权限决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