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2012年) 第三章 迁移 第十五条 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2012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迁移 第十五条 批复同意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观测场建设,观测设备设施的安装,业务用房、附属用房等主体建筑物建设,供水、供电、交通、通信等配套工程及其他附属基础设施建设,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