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2012年) 第六章 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201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批复同意站址迁移或新建前,一般不得在新址建设办公楼、业务楼。 第三十一条 凡申报程序、申报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的,上级气象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隐瞒不报、申报不实或越权审批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中国气象局气象观测站网整体调整需迁移、新建或撤销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气象局主管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