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201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中国气象局《关于下发〈气象测报业务检查员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中气测发〔2001〕14号)中的《地面气象观测站站址变动规定》,中国气象局监测网络司《关于地面气象观测站站址变动有关问题的函》(气测函〔2009〕27号),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关于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站址迁移有关事宜的通知》(气测函〔2011〕89号)、《关于做好站址变动对比观测资料分析工作的通知》(气测函〔2012〕27号)同时废止。

其他文件和规定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