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201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和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由省级气象局报中国气象局审批;迁移国家一般气象站的,由省级气象局审批,有关材料报中国气象局主管职能部门备案。

新建和撤销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的,由省级气象局报中国气象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