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3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
一、
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二、
扩大服务业开放,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
附件
1.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2.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3.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一)
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二)
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
2.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3.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
4.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
(一)
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二)
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一)
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的;
(二)
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
(三)
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四)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一)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二)
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各地要立即停止审批新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也不得审批现有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增添或更新任何类型的电子游戏设备。
六、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面向国内的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生产、销售即行停止。任何企业、个人不得再从事面向国内的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生产、销售活动。一经发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