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3年) 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投资比例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中外合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和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由中外合资、合作双方协商后由中方指定。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规定内容,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26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并可以投资设立外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规定内容,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27

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规定内容,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28

取消外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股比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上海市提供服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规定内容,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29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在试验区内提供服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规定内容,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30

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六十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外合作举办的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规定内容,由上海市制定发布相关管理办法

31

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外资企业经营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电信业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第二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第六条第二款: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