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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3年)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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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六十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外合作举办的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规定内容,由上海市制定发布相关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