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3年) 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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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转让股权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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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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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方式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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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审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
第四条:合营各方在合营合同中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除对外经济贸易部直接审批的外,其他审批机关应当在批准后30天内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第六条第一款:在本规定施行之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按照批准的合营合同约定的期限执行,但属本规定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将合营合同中合营期限条款修改为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各方应当申报理由,签订修改合营合同的协议,并提出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审查。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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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