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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3年)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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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合作企业应当将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连同被委托人的资信证明等文件,一并报送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