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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3年)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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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外国合作者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