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3年) 2.
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的出资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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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