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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3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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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