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3年) 4.

4.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

第十二条第三款: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商务部和地方政府核准。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3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4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减少、增加、转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5

外资企业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6

外国投资者出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7

外国投资者延期出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8

外资企业经营期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年限,与经批准的该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同。

第七十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9

外资企业终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第七十三条: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六)项的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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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