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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3年)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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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减少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第二款: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