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3年) 4.
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
第四部分第十六项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准。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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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设立审批
第四部分第十六项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准。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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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设立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