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2013年)
发布机关
环境保护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监察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确保“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至12月,年报快报数据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季报…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在地原则,由市(地)、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并对各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等数据进行审核汇总,经逐级审核、汇总、上报至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调查单位,是指环境统计发表调查的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第六条
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城镇生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人口数、燃料消耗量等社会经济数据测算;农业污染源污染物…
第七条
重点调查单位中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或产排污系数法进行调查统计,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省级、市(地)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
第八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放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排放总量变化的趋势(与上年相比排放量增加或减少的…
第九条
城镇生活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产生量采用产污系数法测算,排放量为产生量减去经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生活污水形成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去除量,去除量采用监测数据法确定…
第十条
农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采用发表调查和产排污系数法测算,为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和种植业排放量之和。其中,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为规模化畜禽养…
第十一条
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根据机动车类别及相应的保有量、排污系数测算。机动车类别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和大型载客汽车,微型、轻型、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及摩托…
第十二条
重点调查单位环境统计数据由调查对象负责填报,企业名称、产品产量等信息要与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一致,按照环境统计规定和总量减排核查核算要求,如实填报污染物的…
第十三条
省级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方法(见附)的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调查与核算由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并按职责提供有关数据。对于各部门提供的数据,负责汇总的部门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数据的分析应用,按季度编写减排统计专项报告,分析和预测总量减排形势,并上报上一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统计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环境统计体系,完善污染源排放档案和总量减排台账,更新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推进环境统计标准化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