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2013年) 一、

一、 化学需氧量(氨氮)核算

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工业污染源排放量+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量+农业污染源排放量+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

其中,工业污染源排放量=造纸行业排放量+印染行业排放量+其他工业行业排放量

造纸(印染)行业排放量为所有造纸(印染)企业排放量的累加值,各地区累计机制纸及纸板(浆)、印染布产量用国家统计局累计数据进行校核。

其他工业行业排放量=上年排放量+当年新增排放量-当年新增削减量

当年新增排放量=上年排放强度×上年地区生产总值×计算用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

上年排放强度=上年扣除造纸、印染行业后工业排放量/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监察系数)

监察系数根据核查期综合达标率较上年同期变化情况取值。

计算用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当年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1-(低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造纸行业工业增加值+印染行业工业增加值)/(当年地区生产总值×当年工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低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行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