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2013年) 第八条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201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放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排放总量变化的趋势(与上年相比排放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