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201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城镇生活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产生量采用产污系数法测算,排放量为产生量减去经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生活污水形成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去除量,去除量采用监测数据法确定。公式如下:

城镇生活污染源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上年排放量+当年新增排放量-当年新增削减量

当年新增排放量=新增城镇人口数×化学需氧量(氨氮)综合产生系数×天数

城镇生活污染源二氧化硫排放量采用物料衡算法、氮氧化物排放量采用排污系数法测算。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采用监测数据法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