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统计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环境统计体系,完善污染源排放档案和总量减排台账,更新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推进环境统计标准化建设,开展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环境统计工作经费应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足额保障。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