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2013年) 第十五条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201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数据的分析应用,按季度编写减排统计专项报告,分析和预测总量减排形势,并上报上一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