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调查与核算由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并按职责提供有关数据。对于各部门提供的数据,负责汇总的部门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