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2013年) 第六条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城镇生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人口数、燃料消耗量等社会经济数据测算;农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发表调查和产排污系数测算;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根据分车型机动车保有量数据和排污系数测算;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发表调查统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