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2013年) 三、

三、 氮氧化物核算

氮氧化物排放量=火电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其他氮氧化物排放量

火电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为所有火力发电机组排放量的累加值,校核方法同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

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用国家统计局熟料产量等参数进行校核。

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上年排放量+当年新增排放量-当年新增削减量

当年新增排放量为新注册车辆(含转入车辆)的排放量;当年新增削减量为车辆注销(含转出车辆)、油品升级、加强管理等产生的削减量之和。

以市(地)级为单位,基于分车型保有量和对应的排污系数核算新增排放量和新增削减量。核算范围以道路移动源为主,不包括船舶、航空、铁路、农业机械和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源。各地上报的机动车汇总数据依据国家统计局数据进行校核。

其他氮氧化物排放量=上年排放量+当年新增排放量-当年新增削减量

当年新增排放量=其他煤炭消费增量×排污系数+其他燃气消费增量×排污系数

当年新增排放量须利用主要耗能产品产量和排污系数进行校核,主要耗能产品产量采用国家统计局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