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2013年) 第四条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201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在地原则,由市(地)、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并对各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等数据进行审核汇总,经逐级审核、汇总、上报至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