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201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至12月,年报快报数据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季报主要统计季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